【駁回上訴】涉誇大樓底高度認傳布虛假資料 地產代理囚2月上訴駁回
撰文: 陳曉欣
發布時間: 2024/04/11 17:13
最後更新: 2024/04/11 20:15
30歲地產代理涉推銷青衣某私樓的樓花時,向客戶誇大樓底高度達3.5米,聲稱可構建閣樓,誤導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但樓底實際高度不足3米。涉案代理早前承認2項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,被判囚2個月,為《一手住宅銷售條例》實施10年以來首宗判囚個案。男子不服刑罰提出上訴,今(11日)被高等法院法官駁回,維持原判。
上訴人李承德(30歲),早前承認2項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,違反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第78條。案發於2019年12月6日及12月8日。控罪指,被告在香港傳布資料,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指明住宅物業,即陳述青衣明翹匯第1座某室有特高樓底3.65米,及明翹匯1樓特色戶樓高3.5米(可建閣樓)。
案情指,上訴人案發時是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地產代理,案發日透過Whatsapp告知事主陳女士以上發展項目可供出售,並傳送單位平面圖,表示該單位擁有3.65米特高樓底,並附上上訴人的電話號碼。
根據量度結果,涉案單位樓底高度介乎2,406毫米至2,955毫米。同月8日,上訴人向陳女士傳送特色單位的圖像,表示單位的樓底高度達3.5米,可建造閣樓。陳女士其後就特色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。根據量度顯示,該單位樓底高度介乎2,355毫米至2,953毫米。
法官陳慶偉今於判詞指,本案涉及違反誠信,上訴人為了落實交易收取佣金,向客戶提供錯誤資料。涉案的單位以「樓花」形式發售,客戶沒有機會看過「現樓」,只能信賴上訴人提供的資料。法官相信上訴人提供樓底高度前,定必閱讀過「售樓說明書」內的資料,上訴人的行為實屬蓄意,並非罔顧,加重其刑責。
法官指,在一宗物業交易中,地產代理不是一般售貨員,而是必須具有誠信,更不能胡亂吹噓,作出不實和誤導的陳述。法官續指,地產代理收取的佣金不是一個細小的數目,其佣金遠超負責提供樓宇轉讓、按揭服務的律師所收取的費用。法官考慮到立法原意和案情的嚴重性後,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判刑,駁回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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